P2P运用法律催收或将成常态专栏

砍柴网 / 网贷315 / 2015-08-10 17:04
尽管P2P平台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会遇到各种问题,但这依然是行业进步的一种表现。在外界普遍因提现困难、诈骗跑路等问题对P2P行业信心不足时,P2P经营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切实...

日前,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公布了一起关于P2P网络平台借款纠纷案立案情况。P2P平台众可贷起诉平台违约的两位借款人,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由二人支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这是成都首例诉至法院的P2P网络平台违约借款纠纷案。

据了解,2015年4月,任某和赵某通过在众可贷网站与5名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后, 5名出借人向任某和赵某出借人民币5.3万元。但待首期还款日已过,任某和赵某却没有还款,不仅没有给出解释,甚至还避而不见。

之前也曾经出现过类似的P2P平台起诉借款人违约的案例,上海点融网、广州礼德财富都因借贷方逾期不还且催款无力,向法院提起诉讼。

转让债权  P2P平台获得起诉资格

高新区法院在初审案件时,针对众可贷是否有权代5名出借人进行诉讼存在着争议。众可贷代理人提出,在双方达成借贷前,众可贷就与5名出借人签订协议,规定在借款人出现逾期、违约等情况时,出借人的债权即自动转让给众可贷,所以众可贷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起诉借款人。

P2P平台有无债权人资格,主要依据是出借人(投资者)、借款人(借贷者)和平台之间签订的三方协议。“如果三方协议明确规定,在借款人出现逾期违约时,出借人可以向居间人——也就是P2P平台——转移债权,那么众可贷就有成为债权人的可能。”网贷315首席学术顾问邓建鹏教授这样解释:“P2P平台可以用赎买的方式获得债权,给与出借人一定补偿;或者没有补偿,但出借人同意,也可以实现债权转移。”具体的实现方式,要依据三方协议的详细规定。

金融工场CEO魏薇指出,目前行业没有明确的监管条例和法规来判定投资人向P2P平台转让债权的行为是否合规,这一部分法规尚处于空白。如今行业比较常见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发生在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在实际操作中,P2P平台在借贷双方达成电子合同时,与借贷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一旦贷款方出现逾期违约事实,P2P平台可回购债权,把债权转移到自己名下,以便集中起诉。

法律催收  效果好但存有难度

在征信体系不完善的前提下,P2P平台依靠线下的风控系统,不可避免会出现坏账的现象。以往P2P平台会通过电话和上门催收,或者公布黑名单的方式震慑违约借款人,但是效果并不显著;实在收不回借款,平台会选择使用风险备付金先弥补投资人的损失,但这部分资金遭遇大额违约时实在是杯水车薪。一旦出现坏账,投资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平台的利益也受到损失。这种现象,在信用借贷方面尤为突出。

针对某些恶意拖欠的借款方,P2P平台通过法律手段,让法院强制违约借款方履行义务、赔偿损失,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P2P平台敢于选择司法途径解决问题,首先是向外界证明自己的平台对信息披露足够自信、运营模式阳光没有违规的地方。其次,P2P平台也让投资人更加安心,因为平台会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再次,法律的判决结果直接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对想利用征信系统漏洞的借款人起到警示作用。最后,平台也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权益,提升公信力和影响力。

但目前运用法律催收的只是少数,遭遇逾期违约问题,P2P平台多数会采用以往的上门催账或是默默承受的方式。

P2P平台一方面为了自身形象,不愿曝光自己资产端的问题,进而引起投资者的恐慌,损失平台用户;一方面法律诉讼手续繁琐、审核时间长,会产生额外开销,不满足P2P平台快速变现补充资金链的要求。即使法院判定贷款人履行义务、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确实无力偿还,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只能暂时中止执行。

并且,P2P平台因借贷人逾期违约,以债权人的身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做法与监管层屡次倡议的平台需“明确中介特性”是否背道而驰,目前还不得而知。

“在相关法规空缺下,这种做法是否合规,需要观望未来监管更清晰的态度和相关规定出台。”金融工场CEO魏薇表示,“与其出现坏账匆忙补救,不如在之前把资产经过合作方严格、专业的尽调审查和风险定价。同时引入第三方权威担保机构合作,为平台所有投资进行本息担保。”

但第三方担保机构偿债能力的高低又是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果担保总额超过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偿债能力,第三方担保机构可能会破产

尽管P2P平台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会遇到各种问题,但这依然是行业进步的一种表现。邓建鹏教授认为:“这有利于促进P2P行业良性发展,这样的纠纷将来还会出现很多。”在外界普遍因提现困难、诈骗跑路问题对P2P行业信心不足时,P2P经营者可以通过法律树立自己重视维护投资人权益的形象。相信在大数据体系建立、征信系统完善的将来,辅以法律监管,P2P行业会越来越规范、健康。网贷315综述(张冲/文)

注:原报道中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受理的P2P网络平台借款纠纷案原告为“众可货(huo)”,但经网贷315编辑验证发现,原告应为“众可贷(d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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