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等来了迟到的正义,然后呢?水煮娱

百度新闻实验室 / 周碧莹 / 2016-12-03 12:03
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聂树斌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其作案时间不能...

昨天上午,在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21年,最高法再审改判其无罪。迟到了7890天的正义终于到来,然后呢?除了为聂树斌洗雪冤屈,我们还应该从中思考什么?

▌聂树斌案的四个关键时间点 ▌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当时的聂树斌还未满21周岁。

2005年1月17日,曾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在河南被警方控制,主动供称曾在石家庄西郊方台村附近玉米地内强奸、杀害一名青年女性(即聂树斌案的真凶)。此时,距离聂树斌被枪决已近10年。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此后,复查期限经历4次延长,翻案一度近乎无望。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时年21岁的聂树斌含冤而死,21年后沉冤昭雪。

▌案情的两大关键点 ▌

聂树斌杀人证据不充分

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聂树斌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其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都不能确认。并且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和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均缺失。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关于办案程序的正当性存在疑问

一是审讯过程中是否存在严刑逼供。聂树斌母亲透露,聂树斌曾告诉其一审辩护律师张景和,自己因为别打而认罪。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期间,张景和作证称自己观察认为聂树斌智力正常,未见其身上有伤,聂树斌也未向他反映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而在山东高院复查期间,经了解,张景和因脑中风丧失语言功能,无法作证。当年与聂树斌关在同一看守所的纪会谦证词表示,其与聂树斌一同关在看守所105监号,经常聊天,聂树斌曾向其表示曾经遭到刑讯逼供。对此,山东高院负责人表示:“经我院调取聂树斌和纪会谦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原始记录,证实纪会谦与聂树斌在不同监室羁押。纪会谦指称聂树斌被刑讯,无证据证明。”

二是公安机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聂树斌当年9月23日被抓获,28日才开始有讯问笔录,其间的讯问笔录缺失。按照规定,预审前的破案阶段就应该有被告人笔录。另外讯问笔录的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现场笔录形成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一人签字且无见证人。并且,卷宗里《验明正身笔录》上的签名并非聂树斌所签。但相应签名上的指印均系聂树斌本人所留。聂树斌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着程序等方面许多瑕疵,公安机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也始终是一大关注点。

在得知聂树斌被改判无罪的结果后,聂树斌父亲与姐姐大哭

▌这样的“聂树斌”不止一个 ▌

无罪的聂树斌被判处死刑,而沉冤得以昭雪之时,已是执行枪决后的第21年。无辜的21岁青年被处死,聂树斌案无疑是冤案中最受关注的一例。然而回顾近些年的历史,蒙冤受刑的绝对不止聂树斌一个。

呼格案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呼格吉勒图发现后报案,公安机关认定其是凶手。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无效,于同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2005年杀人嫌疑犯赵志红落网,并供述自己曾经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是呼格案的真凶。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滕兴善“杀人碎尸”案

滕兴善是湖南麻阳县高村镇马兰村的农民,1987年,因“杀人碎尸”,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1988年10月26日,滕兴善被检察机关起诉;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一审被判处死刑。

1993年,案件被害人石小荣,返回贵州老家,被害人“复活”。她辗转向滕的家人表示,自己确实不认识滕兴善,更谈不上与他有“暧昧关系” 。

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滕兴善被宣告无罪。彼时,距离滕兴善被枪决已逾16年。

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

1994年1月2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在玉的家人怀疑其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赵作海案与佘祥林案如出一辙。赵作海于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

▌昭雪过后的追问 ▌

怎样才能进行有效的问责?

除了宣布聂树斌无罪,更重要的是对当时造成冤案的相关人员进行有效问责,只有这样,才能够给死者及其家属一个交代。有效的问责,不是对部分人员停职的草草了事,而是应该刨根问底,追究所有涉案人员的责任,对渎职、滥用权力等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对日后的办案提供警示,严格要求案件的明确记录和信息公开。并且,还应该就此格外重视建立起一套成熟的问责体系。

21年,纠错为何这么难?

纵观聂树斌案,最使人愤慨的或许不仅仅是一个20出头的小伙子因为误判而失去年轻的生命,更是因为让法院承认误判的事实、纠正曾经的错误太过艰难。中国著名法学教授何家弘先生指出,聂树斌一案揭示了我国错案救济制度的漏洞和弊端,也堪称“人性恶”的全景展现。一方面,我国的错案复查和再审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不够合理和不够明确之处,错案复查的主体和程序也存在自查自纠和暗箱操作之弊。另一方面,聂案的复查过程也让我们看到了纠错背后的利益纠葛和驱动、个体和群体行为之阴暗以及渎职行为的泛滥。对于冤案如何处理必须建立一套明确的标准。

聂树斌母亲哭倒在儿子坟头

如何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聂树斌蒙冤而死,21年前就已被枪决的他听不到如今最高法的无罪判决宣告。但是纠错是必要的,通过纠错来促进中国司法的进步才是聂树斌案对于今天的最重要的意义。除了关注其国家赔偿、责任追究等“后事”,更要督促现行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最终进一步提升中国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并且对于执法程序和手段的合法性必须得到重视。这是对于冤死亡灵的告慰,更是对于法律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对正义的恪守。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新闻、百度百科、凤凰网、每日人物:《7890天,证明聂树斌无罪的时间》、何家弘:《聂树斌案为啥这么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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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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