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与“威尼斯商人”金融

砍柴网 / FT中文网 / 2017-11-21 08:44
许可:莎士比亚的喜剧《威尼斯商人》提出了和现金贷一样的难题:高利贷是否正当?

来源:FT中文网       作者:许可

不久前,趣店成功登陆纽交所,成为今年美国第四大和中国公司赴美上市第一大IPO。然而,风光往往伴随着风波。围绕着趣店主营业务——现金贷,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开始出现:反对者认为现金贷的本质就是高利贷,直斥其“嗜血”;赞成者则把现金贷看做穷人的生意,它能令世界更美好。面对这场至今尚未止歇,反而愈演愈烈的风波,不如暂且跳出当下,从历史的视野,去看看传统的争论和智慧,不免别有一番趣味。

《威尼斯商人》的故事

1597年,莎翁的喜剧《威尼斯商人》首映。这场妇孺皆知的戏剧刻画了犹太商人夏洛克(Shylock)的经典形象。夏洛克有两大罪状,一是作为高利贷者,贪得无厌;二是作为催债者,冷血无情。

但正如现金贷,也有人主张夏洛克毕竟解决了安东尼奥(Antonio)的燃眉之急,这是因为安东尼奥信用虽然不错,但“资产不稳定”,拥有的几艘商船都在万里之外,风险难以估量。没有夏洛克,3000块钱根本无从筹措。而最有力的翻案作者,莫过于三百年后的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中,耶林为之大鸣不平:“真理无论何地都是真理。……夏洛克道出的台词是被侵害的感情超越时代和国家差别的内心独白,权利归根结底是权利,这一认识牢不可破。他所代言的不是他个人的事,也包括法律在内,表明他的精神高尚和庄重”。在耶林的眼中,夏洛克绝不是猥琐、油腻的中年奸商,在说出:“我要求法律——我有证据在手”之时,他简直就是威风凛凛的英雄。显然,耶林是站在法学家的立场上,为借贷合同所赋予夏洛克的权利疾呼,因为他相信“契约就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而,普罗大众并非法学家,他们习惯于表象判断——要割下别人一磅肉的肯定算不得好人。由此,《威尼斯商人》提出了和现金贷一样的难题:高利贷是否正当?

高利贷管制的行为经济学逻辑

早在1816年,英国哲学家边沁就在《为高利贷辩护》(Defense of Usury)一书中批评了管制高利贷的理由。首先,既然双方都出于自愿,为什么法律要管制借贷双方自愿设定的利率?为什么非金钱借贷的交易中法律不管制?比如低价买入房屋再高价卖出?为什么法律不禁止收取过低——比如低于5%——的利息?其次,即便要管制,可到底什么利率水平是适当的呢?传统上,对边沁质疑的解答一般是“仁爱和互助”(基督教)、“以义取利”(儒家)以及“保护弱者”(经济民主),至于利率水平则完全是主观和灵活的。这些充满伦理道义色彩的回应并不能让市场主义者——比如把收取高息的典当行称为“穷人企业”的人满意。或许,我们可以另辟蹊径地思考这一问题。

经济学家很早就发现,在把当下的收益或成本与未来做比较时,因为预测能力的欠缺,人们往往高估当期的收益而低估未来的成本,或者反过来,高估当前的成本而低估未来的收益,皆因我们更喜欢近在眼前的满足感,2017年诺贝尔经济学家获得者理查德•塞勒将这种现象称为“现时偏见”(present bias)。一个家里屋顶漏雨却从不修理的农民就是最好的注脚:“下雨的时候,他无法让屋顶不漏雨;而天晴的时候,屋顶根本不漏雨。”不仅如此,由于高利贷的大多数借款人是穷人,财富、信息、机会的普遍匮乏,使他们不自觉地陷入“稀缺心态”和“隧道视野”:只能专注于当前最急迫的财务危机,而忽略了所有其他事物——比如高昂的利息。“拆东墙补西墙”的结果往往让债务的雪球越滚越大,最终超越了得失均衡的边界。

 

普遍的“现实偏见”和穷人的“短视、管见”彼此叠加,让现金贷充满了诱惑。哈佛大学行为经济学家塞德希尔•穆来纳森(Sendhil Mullainathan)在一个量化实验中,询问现金贷的借款人打算如何偿还债务时,总能得到草率的回答:“没事,我一周之后就能领到工资了。”如果你继续追问:“到时你不是还有其他支出吗?”当事人就会怒火中烧:“你怎么不明白,我这个月必须付房屋啊!”现金贷的长期后果就这样被忽视了。2016年,美国现金贷中有3/4延期偿付,由此每年产生高达35亿美元的手续费。正是因为穷人在借款时,远不是市场所设想的“理性人”,他们自愿签署的合同最终与其真正的利益背道而驰,从而法律不得不出场,以防范当事人落入无法自拔的财务泥淖。这在一定程度解释了,为何各国概莫能外出台了反高利贷法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亦规定借贷年利率超过24%的不受法律保护,超过36%的无效。

统一规制:心理账户的错觉

然而,只限制利率是不够的。借款人为现金贷所付出的不只是利息,还包括了名目繁多的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猎豹全球智库研究发现,宜人贷、信而富、趣店、和信贷、拍拍贷的主要收入来源均来自服务费。据媒体统计,目前市面上78家知名的现金贷平台中,借款人的APR(名义年化利率)平均是158%,最高可达到598%。当前,通过服务费覆盖坏账率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事实上,这种“朝三暮四”或“朝四暮三”的策略之所以能够成功,就在于它巧妙利用了借款人的认知幻觉,那就是“心理账户”(mental accounting)。简单地说,人们在决策时,并不会进行统一的成本收益分析,而是按照财富或支出的不同来源分门别类,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还会附加上“重要性-非重要性”的标签。如此以来,同样的金钱仅仅由于所属心理账户的差异,就产生了不可相互替代的效果。以现金贷为例,借款人对于利率的部分一定锱铢必较,相反,对于附随的各种费用,恐怕就大而化之了。

高昂的APR引发了各国监管部门的警觉。2014年末,英国明确了“发薪日贷款成本上限”(the price cap on high-cost short-term credit),给初始费用、违约费和利息以及总成本划定了红线。无独有偶,澳大利亚《消费信贷保护法修正案2012》(Consumer Credit Legislation Amendment Enhancements Act 2012)亦对利息和评估借款人资质的费用、月度费用和违约费用设定不同上限。与此相比,我国目前仅将预扣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一并计算,并未明确规范服务费用,借款人的名义年化利率由此得以暗度陈仓,其自然居高不下。在这一背景下,2017年5月,北京朝阳区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建议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禁止在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中介等费用,可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普”与“惠”:如何兼得?

公允地说,现金贷为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人群提供了便捷的借贷服务,弥补了传统金融市场的不足,意义非凡。但是,在扩大服务对象的同时,现金贷也承受了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所固有的交易成本和信用风险。金融的“普及”与利率的“优惠”因此成为了难解的矛盾。在企业生存的压力下,现金贷不得不弃后者、取前者。可事实上,这又何尝不是一种“现实偏见”?过高的利息不仅加重了借款人负担,而且引发了非法催收和暴力催收,从而违背了向更多人提供更广泛服务的长远目的。所以,现金贷的理性选择是坚守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所提出的“足额偿还测试”(Full-payment test)原则,确保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并且仍然可以支撑基本的生活开支和其他主要财务支出,这一方面避免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另一方面又实现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从更长远的尺度观察,不论是“足额偿还测试”,还是“普”与“惠”的彻底调和,均离不开金融科技(FinTech)的运用。简言之,通过客户画像技术,借款人的信息甄别、搜索和触达成本大幅降低;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贷款欺诈和在数个网络平台多头借贷的行为得以防范;通过大数据征信,借款人的信用评估、风险定价和信贷决策可以迅速完成;通过区块链技术,还款安排、贷后管理和违约处置能够自动进行。因此,趣店的风光毫不奇怪,因为在它背后,站立着世界最大的FinTech公司——蚂蚁金服。不过,正如这场风波所昭示的,趣店依然前路慢慢,现金贷依然忧患重重。但无论如何,对现金贷的监管不能回到以牌照论英雄的老路,而应拥抱新科技的革新,加速传统征信和大数据征信的融合,推动多层次、全覆盖的信用评级机制建立,从而在传统金融外开辟出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道路。

最后,再让我们聆听一位法学家对《威尼斯商人》的评价吧。“夏洛克是资本主义的威胁。资本主义需要适度,而不是过分;远见,而不是小聪明;自利,而不是贪婪。”这是美国波斯纳法官之子Eric Posner教授的论断,我想,它同样适用于现金贷。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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