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1+3”制度框架升级 捍卫出借人权益金融

砍柴网 / 中国财富网 / 2017-09-30 23:09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将已编制的《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借贷合同要素》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网贷“1+3”制度框架升级 捍卫出借人权益1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将已编制的《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借贷合同要素》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向相关从业机构和部门征求意见。

据悉,《标准》不仅规定了个体网络借贷业务中借贷合同的27项必要因素,而且还包括了平台权利义务、担保、保险等,其合同涉及借贷关系的相关条款也应按照该《标准》使用。

****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对中国财富网表示,《标准》与之前的网贷合同相比,重点差异在于更多地考虑到出借人的角度,制定了更多与出借人利益相关的条款,同时明确了各类事件节点、合同签署各方责任与义务等信息,有利于减少各方纠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网贷合同口径不一引发多种风险

在网贷行业中,个体网络借贷合同是保障出借人、借款人等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但由于之前从业机构追求快速发展,在制定合同时更倾向于借款人及平台自身,且存在借款人相关信息披露不完全、不透明等现象。

作为此次《标准》研讨和起草的机构之一,团贷网新闻中心总监李先全指出,此前网贷合同并没有统一规范和模板,各平台基本都是按照自身理解,参照民间借贷相关条款条约制定,其各项要素口径不一。

网贷合同中各要素内容标准的不规范,不仅给出借人在查阅条款时带来了诸多困扰,而且出借人的相关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新联在线COO陈智诚认为,在过去的网贷合同中,普遍存在着平台自身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的现象,这不仅触及了《824网贷监管办法》中的十三条红线,而且也违背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让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都能参与网络借贷行为,使金融风险跨地域跨领域蔓延。

“除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外,网贷合同中还存在着很多其他违规现象。”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中国财富网表示,一些“超级放贷人”、“超级理财人”的模式,便是由于网贷平台未如实披露出借人或借款人信息,违规向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发放贷款。此外,还有某些网贷平台在合同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退出定期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违反了网贷平台禁止性规定。

中国财富网在查阅网贷合同相关资料时发现,由于此前某些合同中并未明确借款用途,出现了借款流入房地产市场、校园的现象。刘新宇表示,《824网贷监管办法》、上海市145条整改指引等监管文件已明确规定禁止涉及房地产配资、客群覆盖在校大学生,以及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借款用途。

在个体网络借贷合同标准尚未正式发布的线下,出借人仍应留心合同中的各种要素。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员李虹含建议,由于出借人对收益和资金风险较为关心,因而应对合同中的借款人信息、信用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日期、逾期措施等元素更为关注。

网贷合同中的必备要素

在此次协会发布的《标准》中,共规定了合同编号、借款用途、逾期还款等27项合同必备要素。具体来看,第一,拟定合同名称须是中文名称,且合同编号必须是唯一的、可对应具体所约定项目的编号。保证了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每一笔借款都有指向唯一、可确定的借贷合同。

第二,作为网贷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主题,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在合同中披露以下信息:名称或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机构客户的信息应该包括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可证明客户依法设立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文件的名称、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

第三,网贷合同中还应明确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向借款人出借的款项金额(不包含任何其他相关费用)、出借人应当收取的利息金额与借款本金的比率。《标准》明确指出,借款利率统一采用年化利率方式进行定义,并明确列出了借款利率计算公式。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凯表示,借款本金、借款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合同的关键核心条款,必须在借贷合同中明确,而对借款利率的细化要求,是为了防范网络借贷“高利贷”风险,也是严格遵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借款利率的规定和保障借款人利益的表现。

第四,网贷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借款资金的用途、使用计划、用途限制等。《824网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款规定,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即业界称之为“高风险借款用途”,也可以理解为网贷借款用途的“负面清单”,出借人应重点关注。

第五,网贷合同中关于时间节点的约定也是必要要素,包括借款放款日、起息日、到期日、还款日、合同生效日等,是明确合同缔约方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根据。

第六,网贷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应当明确还款方式、还款日、还款期数、每期还款金额等。但网贷合同中也应当对借款人如果出现逾期还款情况进行明确,如逾期的定义、逾期还款的流程、逾期后借款人应承担的责任等。此外,借款人还存在提前还款的情况,应明确借款人在到期日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的条件、金额以及其他需支付的款项。

第七,网贷合同中的其他必备要素还包括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承诺与保证、通知与送达、保密条款、违约情形与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

张叶霞表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的主要承担者是出借人,因而此次制定的《标准》更多站在出借人立场考虑问题。就借款人而言,将更加强化对借款资金用途及用途限制等信息披露,同时强调借款人责任,明确逾期还款的界定方式及与之对应的还款方式和借款人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如逾期黑名单、逾期罚金等)。

随着未来网贷合同标准的出台,网贷行业的“1+3”制度框架将得到进一步完善。捷越联合创始人马天帅表示,《标准》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规范相关法律文本,还对涉及风险的相关要素将进行重点披露和监管,有利于投资人更好地了解网贷平台经营规范水平,以敦促平台自查经营操作是否合规,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健康稳定发展。

《标准》仍有细化空间

《标准》制定的必备要素基本涵盖了借款合同中应有的要素,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刘新宇指出,在目前《标准》的基础上,网贷合同要素仍有进一步细化空间,而这些更为详细的条款在普适度上,可能并不适用于全部平台的产品逻辑。

具体细化要素有以下四点,首先,网贷合同的签约主体,可能不仅仅是借款人和出借人,还有可能包括网贷平台本身、借款人推荐方、担保方等等,针对这类主体的条款设置,也需重点考虑。

其次,关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陈述保证条款,还可以更进一步细化。如借款人需承诺已提供其在所有P2P平台的未偿还借款信息、其具备还款能力等,而出借人则需承诺已经完成P2P平台的评估问卷,系合格投资者(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等。

第三,关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授权条款必须明晰,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内容及权限边界。

第四,网贷规范本身对网贷机构提出了许多的制度建设和执行要求,应考虑在网贷合同中增加用户对平台制度的“确认知悉、接受”条款。

【来源:中国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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