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陷阱重重”的虚拟货币新金融

砍柴网 / 谭鸿 / 2018-01-17 20:38
虚拟货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从虚拟货币的性质、典型骗局及司法实践等分析虚拟货币风险,旨在提醒投资者谨慎投资,远离高风险的虚拟货币。

以案说法:“陷阱重重”的虚拟货币 - 金评媒

随着比特币在全球席卷风靡,国内各类“虚拟货币”也层出不穷。这些所谓的“虚拟货币”大多以“投资少收益多”为特点吸引用户,许以高额的回报,但很多实质上确是非法传销或是庞氏骗局。虚拟货币产业乱象丛生,经过一些诈骗公司的精心包装后,在动辄高达250%的收益率面前,已经有大批投资者被骗。即使是少数虚拟货币运营商并不具备诈骗的目的,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仍被认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本文就无信用基础的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旨在更好得控制和防范风险。

一、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载明: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恐涉嫌非法集资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意见稿将以发行虚拟货币名义筹集资金的列入非法集资行政监管范畴,也就是说一旦被监管机构发现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存在从事虚拟货币发行融资行为的,就可能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行政调查。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虚拟货币中的典型骗局

骗局一:打着虚拟货币旗号非法传销

虚拟货币或成为非法传销的手段,以“推广返利”为诱饵,参与推广的用户可能因涉嫌传销受到刑事追究。

以2016年关停的“贝塔币”为例,其参与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一个是贝塔云矿机的挖矿收入,100个金币可兑换人民币;一个是拉人头倍增的收入,拉一个人获得120个金币。以“推广返利”为诱饵,鼓动会员发展下线,骗取钱财。“贝塔币”对老会员以其发展的新会员的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行为完全符合传销的行为模式。我团队分析其业务模式中“通过拉人头可以倍增收入”的行为,认定其涉嫌非法传销。

根据《刑法》《网络安全法》《禁止传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平台、支付结算、通讯传输、广告推广、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便利实施条件。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用户购买此类货币的,不仅自己的投资收益得不到保证,更可能因涉嫌传销将自己置于受到刑事处罚的危险境地,

骗局二:明为虚拟货币投资,实则庞氏骗局游戏

利用传销手段,虚拟货币或成为庞氏骗局的工具,通过“拆东墙补西墙”制造赚钱假象骗取投资,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

有投资者因投资“摸金派”后无法提现,向我团队咨询维权相关事项。我团队通过对 “摸金派”的运作模式进行具体分析,发现其实则为一场精心策划的庞氏骗局。该公司提供一个虚拟世界,通过AR的方式与现实世界相结合,使用户在虚拟世界里的行为可以有虚拟货币的收益。其善于利用热点进行包装,将获得的宝藏称为“π”资产,该数字资产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管理,可以在全世界自由交易,门店消费、购买汽车、飞艇。

然而此类骗局的共性就是找流行的噱头和词汇来包装,实质上并不具备以上天花乱坠的功能,大部分仅通过利用新会员的投入资金垫付给老会员作为虚拟货币运营模式,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摸金派”目前已经无法提现,虚拟货币π一朝成为一纸空文,新老会员的钱也将成为庞氏骗局最终的牺牲品。

四、司法实践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采取不保护的态度

以原告高玉平与被告包丽红委托合同纠纷[(2017)苏0115民初11833号]一案为例,该案中原告委托被告投资“蒂克币”,由被告男朋友实际控制投资账户。后由于原告无法修改账户信息,取得“蒂克币”的实际控制权,且交易平台已无法登陆,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用于投资“蒂克币”的投资款。

该案中法院认定:

1.由于被告男朋友实际控制投资账户,进行投资交易,故原告与被告男朋友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委托被告男朋友对“蒂克币”进行投资的行为系个人自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委托合同有效。

2.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法院认定原告委托被告男朋友的合同标的,即投资和交易“蒂克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3.由于委托合同中被告男朋友依照原告要求履行合同,故委托合同中被告男朋友处理投资和交易“蒂克币”造成的损失,直接由原告承担。

分析该案可知,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虽系个人自由,但司法实践倾向于将其认定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一旦投资者在从事上述投资受到侵害,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投资者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指导,杜绝虚拟货币交易,保护自身权益。

五、投资虚拟货币遭受损失难以追回

该类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既没有国家信用为基础,又没有企业信用作担保,而是以社会公众的推崇为基础。由于虚拟货币依托于网络,一旦发生问题,将面临维权程序复杂,取证困难,等待时间漫长等问题。这类案件往往是涉众型案件,投资者去报案,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如犯罪金额、涉案人数)等,经侦部门很难立案侦查。

而投资者如果选择向法院起诉,首先由于法院对于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并不保护,投资者诉请多数会被驳回。其次在起诉时由于许多运营虚拟货币的机构注册地和服务器都在国外,有些机构甚至不存在,投资者在起诉时不仅要查出被告的具体信息,还可能涉及涉外诉讼,域外执行等问题,成本极其高昂。投资者的钱就不仅会“打水漂”,产生的一系列费用更是让投资者得不偿失。

【来源:谭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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